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翟克列,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委托代理人翟克列、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判令婚生女王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决;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女儿王某3。由于婚前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互不来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感情很好。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资格;2、结婚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家庭户口本三页,证明家庭成员情况。
被告质证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商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3。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女儿王某3,这说明双方的感情基础比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只是缺乏交流沟通,才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紧张,但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缓和。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坦诚相对,切实从对方的角度多考虑问题,互相体谅、相互迁就和相互包容,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好的。同时小孩年纪尚小,其健康成长离不开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为小孩营造一个完整、温馨、和谐的家庭,亦是原、被告作为父母的责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的相关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