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1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25334711B。 法定代表人:康建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鑫国,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海平,甘肃殷建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嘉峪关成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安远沟四组综合交易市场A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716080873。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泰和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门十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25386730G。 法定代表人:宗砚,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刘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宗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嘉峪关成华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泰和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健、刘杏、宗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甘肃泰和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酒国用(2016)第735号、甘(2016)酒泉市不动产权第2××8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委托评估。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2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夫才 审 判 员 魏生有 审 判 员 吴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丽靖 书 记 员 丁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