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对被执行人李志洪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传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成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尚志市苇河镇。 被执行人:李志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苇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传宝与李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15)苇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洪未按照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2月6日申请人李传宝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洪给付其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立案费1444元,上述款项合计104344元。本院受理此案后,因被执行人李志洪下落不明,2018年5月17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志洪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5月30日申请人李传宝与被执行人李志洪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2018年6月起被执行人李志洪每月给付申请人李传宝执行款400元,每年给付4800元,直至本案借款104344元全部还清。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申请人李传宝可申请法院强制冻结被执行人李传宝苇林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2018年6月被执行人李志洪已给付申请人李传宝执行款4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7523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季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