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丁某某,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刑诉(202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强制猥亵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5日7时45分许,被告人葛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十六号线周浦东站开往龙阳路方向的列车车厢内,趁人多拥挤,无视被害人马某的反抗警告,三次用右手伸入被害人裙摆内,触摸其右侧大腿外侧实施猥亵行为,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葛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背他人意志,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辩称

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葛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战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管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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