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

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甲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快手APP平台认识,在见面后的第二天跟随被告回到其家中,并于2019年12月22日按照当地的习俗举办了婚礼,2020年4年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生育一男孩,取名马雨泽,现年五个月。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无故打骂原告,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殴打原告五次,2020年5月27日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叫过原告两次,原告因害怕再次被欧打,而没有跟被告回去。2020年11月6日,原告生下一男孩,名叫马雨泽,被告家人得知后,来医院将孩子抱走,却对原告不闻不问,致使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现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孩子马雨泽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甲缺席,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通过快手APP平台认识,随后相互发私信见面,在见面后第二天原告跟随被告回到家中,并于2019年12月22日按照当地的民俗举办了婚礼,2020年4月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均为二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被告取名马尔洒,现年五个月,与被告一起生活。结婚时,被告没有向原告送任何彩礼。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婚后未能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其间,双方因琐事而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2020年5月27日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去叫过两次,但原告没有回来。2020年11月6日原告生下男孩后,被告及家人从医院将孩子抱走。2021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该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被告马某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马某甲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庭审。

证明上列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广河县法院(2020)甘2924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原、被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通过快手社交平台认识,在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生育有一男孩,目前孩子尚小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爱护,且双方均系再婚,为此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同时也为孩子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在生活中夫妻双方为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属实正常,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解决,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以相互包容和理解,给彼此和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原、被告之间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条件。故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及家庭的安定团结,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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