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鑫伟土方工程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胜利中路241号时代广场。

经营者:师伟。

委托代理人:魏建鑫,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宣化钢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老虎坟村南。

法定代表人:郜建军。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鑫伟土方工程队诉被告河北宣化钢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河北宣化钢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其他相当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鑫伟土方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告河北宣化钢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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