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罗明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琼与被执行人罗明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16.8万元,到位金额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明松的财产进行了如下查证:一、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明松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均为轮候冻结),其余未发现银行存款、房产、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等财产;二、在支付宝网络技术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网银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均无财产;三、调查被执行人罗明松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明松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琼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明松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琼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