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何惠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金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金华市房中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西京花园北侧综合楼2号。

法定代表人邱启贞。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惠贞、金荣与被申请人金华市房中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金裁经字第03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金华市房中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何惠贞、金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华市房中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惠贞、金荣代为保管的购房款(定金)10万元及仲裁受理费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金华市房中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同时到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金华市房中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被告辩称 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华市房中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7执6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曜

审判员金峰

审判员盛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吴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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