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矿新街3-1栋3-1-2号。
法定代表人冯万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立,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玲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溪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本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本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本溪市溪湖区西路湖光巷2栋5层2单元9号(建筑面积92.58平方米)房产及冻结了其公积金,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2021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现阶段不利于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王玲,向本院提出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