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市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姚家房镇姚家房村。 法定代表人:王亚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姚素芬,女,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被告:那占兵,男,住张家口市张**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市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素芬、那占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张家口市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垫付的汽车分期贷款47091.71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7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购买原告哈弗H2汽车一辆,原告为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明德南支行办理的牡丹卡信用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76000元,2017年4月27日至2018年5月25日,被告没有及时还款。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明德南支行从原告账户扣除原告47091.71元。二被告未及时还原告贷款,导致原告资金被银行划扣。造成原告资金受损。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现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不详不准。另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起诉状落款处存在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家口市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殷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