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格日勒图,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生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美玲,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锡林汇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江,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生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锡林汇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于2018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502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生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锡林浩特市额办宝登图街房产,在内蒙古锡林汇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抵押已保全查封,本案为轮侯查封;

2.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锡林汇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47272.31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3.截止2019年12月4日尚欠本金7052727.69元、利息4448101.02元、案件受理费77600元及执行费;

4.未履行部分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登记;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且存款信息不够足额执行;

5.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生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锡林汇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生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锡林汇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发现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生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锡林汇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