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云港市天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维龙,总经理。
被告:盛世祥,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市天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世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市天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盛世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连云港市天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盛世祥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天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盛世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天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