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井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王金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0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金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金中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金中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滦区王菜沟的设施设备(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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