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甄明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衡水市饶阳县。
被告:范叶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王振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胡军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王佳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甄明远诉被告范叶叶、王振通、胡军书、王佳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甄明远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叶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甄明远撤回对被告范叶叶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