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黎君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王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8年9月2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约定年利率9.2565%、借款期限24个月,即于2020年9月21日到期。履约过程中,申请人按合同履行了放贷义务,截止2020年9月21日,尚欠申请人本金30000元,利息1418.2元。为此,申请人提供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明细表、贷款本息余额表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418.2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王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418.2元。
申请费195元,由被申请人王立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