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珊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马继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珊萍与被告马继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珊萍到庭,被告马继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珊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继鑫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利息1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陈珊萍与被告马继鑫曾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交往过程中,原告借信用卡提出款后借与被告使用,2019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承诺归还原告之前的信用卡借款14000元。之后,被告偿还了一部分钱款,尚欠6000元,并于2020年7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该6000元借款在2021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如果没有还清,剩余的钱按日息0.1%计算。欠款到期后,被告仍然没有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马继鑫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珊萍与被告马继鑫曾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交往期间,原告借款给被告使用,2020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本人马继鑫欠陈珊萍女士6000元,承诺在2021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如果没有还清,剩余的钱按日息0.1%算”。被告马继鑫未归还原告上述欠款。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020年7月3日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被告马继鑫向原告陈珊萍借款有《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日息0.1%(即月息3分),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法律规定从2020年7月3日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最高不超过1800元,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马继鑫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珊萍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利息最高不超过1800元);
二、驳回原告陈珊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继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