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江山市广明装潢材料店。

诉讼代表人:廖和有。

被告:毛勇军。

被告:姜和平。

审理经过 原告江山市广明装潢材料店与被告毛勇军、姜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山市广明装潢材料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山市广明装潢材料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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