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欧图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3142199535。
法定代表人:袁代明,系贵州欧图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栋,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0510507078,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010235341,特别授权。
被告:罗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欧图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贵州欧图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欧图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贵州欧图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