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负责人:尹晓鸿,刑庭庭长。
被执行人:刘祖好,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大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祖好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川0904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祖好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登记。被执行人刘祖好名下登记与他人共同共有位于遂宁市大英县(不动产权证号:2015-××1宗地面积:344.51平方米)自建房一套,已被本院查封。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移送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向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