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洋浦永隆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普瑞华庭6幢4单元1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晓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蕾,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洋浦永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东区28-4-402。
法定代表人:高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洋浦永隆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永明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洋浦永隆海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洋浦永隆海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37.10元,减半收取计11318.55元,由原告洋浦永隆海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