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198号湘江公馆2、3号栋101、102、103、104、201、301、302、427号房屋。
负责人:陈健,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庆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黎早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张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陈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庆生、黎早春、张春燕、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湘0211民初3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庆生、黎早春、张春燕、陈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庆生、黎早春、张春燕、陈杰银行存款964367.1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张庆生、黎早春、张春燕、陈杰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