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岁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朋朋,系原告丈夫。 被告:彭阳阳,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岁岁诉被告彭阳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张岁岁诉被告彭阳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海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继红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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