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德山,男,1952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被告:刘成友,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德山与被告刘成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成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德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成友给付原告人工费欠款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富江科技院内打地面,拖欠原告劳务费12000元至今未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刘成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王德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欠 条一张,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与被告刘成友核实,刘成友对欠款事实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刘成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被告刘成友雇佣原告在牡丹江市富江科技院内打地面,约定每平方米12元,后经双方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12000元未给付。2021年2月,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主要内容载明:“欠条欠王德山富江科技院内打地面人工费壹万贰仟元正(整)¥12000元欠款人:刘成有(友)2021年2月”。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与被告核实,被告对欠原告人工费12000元未给付的事实无异议,但该笔欠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因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人工费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关于原告王德山要求被告刘成友给付劳务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王德山为被告刘成友提供劳务,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刘成友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2000元的欠条,刘成友依法负有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该笔人工费的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刘成友至今未给付 原告拖欠的人工费12000元系违约行为,刘成友应当承担给付原告人工费12000元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王德山要求刘成友给付其人工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成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德山人工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以计50元,由被告刘成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