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 法定代表人:李某1,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公司法务。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 被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8.3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538元(暂定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以上合计1546.6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金公司”)与被告在2018年3月22日签订了《贷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李某2贷款:1000元,贷款期限为发放贷款后21天,年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期偿还时,应按未还金额乘以0.05%乘以逾期天数向乐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日乐视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发放了贷款,款项到期后,经乐视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李某2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剩余应还1546.63元。2018年5月22日,乐视公司将此债权转让给阿拉金公司并短信通知了被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及住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建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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