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099101193。

诉讼代表人:陈克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浩、任益群,该支行员工。

被告:叶陈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为与被告叶陈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叶陈浩归还所欠信用卡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欠款105588.62元,其中:分期付款本金103213.98元、分期手续费1400元,应计利息394.8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9.75元(结计至2021年4月10日)。之后的分期手续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结计至债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益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陈浩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4日,被告叶陈浩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用于支付购家装材料。同日,原告与被告叶陈浩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申请表约定:1、原告向被告叶陈浩办理发放贷记卡购买家装分期业务借款本金140000元,分期期数60期;2、按分期付款金额15%计收分期手续费21000元,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同时合同约定,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取消信用卡分期额度,并按合同项下分期本金数额的5%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叶陈浩办理发放了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共计140000元。2020年12月,被告叶陈浩最后一次偿还月供,此后就未偿还分期业务月供本金及应计分期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截至2021年4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款项本金103213.98元、利息394.8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9.75元、手续费14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叶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3213.98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截至2021年4月10日止的利息为394.89元、违约金为579.75元、分期手续费为1400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且上述三者之和折算后的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章露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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