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某某,男,汉族,隰县午城镇某村村民。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隰县午城镇某村村民。

被告:王某(王某子),男,汉族,隰县午城镇某村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被告王某某、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于2021年8月5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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