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车站街化轻公司商住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郝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珍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毕道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珍飞、毕道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若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