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菊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申请人:吴增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申请人: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区沛丰计算机销售部,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稽山公寓1-10-106号。
经营者:李静。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菊娥、吴增林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区沛丰计算机销售部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区沛丰计算机销售部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