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袁某,女,其他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