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麦XX,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退休干部,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艾XX,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阿XX,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退休干部,住址:新疆喀什市。
被执行人:努XX,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住址:新疆喀什市。
被执行人:乔XX,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住址:新疆伽师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麦XX与被执行人艾XX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麦XX于2021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20日依法恢复该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麦XX与被执行人艾XX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万元,剩余案款的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履行,第三人阿XX、努XX、乔XX等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自愿给被执行人艾XX的还款协议做出担保,本院于2020年05月07日做出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艾XX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阿XX、努XX、乔XX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