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亮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关于黄亮韶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亮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138230元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冈县人民检察院,由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黄亮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9441.32元,该款支付给佛冈县检察院。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