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解放东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621247。
法定代表人:曾青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逢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付,广西立横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陆锦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池市宜州市。
被执行人:宁志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桂林市叠彩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与陆锦昱、宁志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桂0302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日新
审判员 黄国超
审判员 张红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