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永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X组人,农民。
被告:李华荣,女,46岁,汉族,芮城县XX村人,供电局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祥与被告李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祥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永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