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黎支行,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渠黎镇同福街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199651555M。
负责人:黄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芳,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黄超平,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黎支行(下称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与被告黄超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超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黄超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363.3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时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往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黄超平以种果资金不足为由向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申请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139102190156483的《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年(即从2019年2月3日至2021年2月3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借款本金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现贷款本金已逾期,截止2021年3月25日,黄超平欠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本息共计54363.31元。
被告辩称
黄超平没有向本院作出任何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黄超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2月3日,黄超平向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出具《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借款申请表》,向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申请贷款50000元用于种果。2019年2月3日,黄超平与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签订《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39102190156483),双方约定:黄超平向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借款50000元用于种果,借款期限从2019年2月3日至2021年2月3日止,贷款执行年利率5.22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2019年2月3日,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向黄超平足额发放贷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黄超平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截至2021年3月25日,黄超平尚欠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363.31元。
以上法律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佐证:1、《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借款申请表》、《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2、《借款借据》、《欠款截屏》、《还款明细登记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与黄超平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已按照约定足额向黄超平发放了贷款,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借款期限届满,黄超平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因此,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主张黄超平偿还扶绥农商行渠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363.31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黄超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黎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363.3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25日,往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编号为139102190156483的《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义务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80元,由黄超平负担。
保全费564元(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黎支行已预交),由黄超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