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库热西·喀斯木,男性,1972年8月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民丰县。
被执行人:伊力亚斯·麦提图尔荪,男性,1982年5月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民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库热西·喀斯木与伊力亚斯·麦提图尔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有价证券,金融理财财产,收益类保险,股权,债权,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获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四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伊力亚斯·麦提图尔荪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库热西·喀斯木又没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佐证。2021年6月26日已对被执行人伊力亚斯·麦提图尔荪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