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建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邵应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汪建荣与被告邵应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建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应东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建荣诉称,我和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说在新县敬老院和九龙潭搞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分多次向我借款共计15万元,约定1分的月利息,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期间我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是借故推脱不还,打电话也不接。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邵应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1分的月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邵应东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被告因搞工程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在银行支取现金后向被告出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因无钱偿还,原告书写借条后,被告在借条上按手印,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汪建荣人民币十五万元整(150000)借款人邵应东2018年10月9日”。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一张、银行取款记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搞工程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取款后向被告出借,经原告催要,被告在借条上画押,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及时偿还,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清偿。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邵应东所借原告汪建荣现金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邵应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