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海,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河南宝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东侧南海路北侧帆旗大厦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王庆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田国强与被告董海、河南宝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宝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国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海,被告宝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149413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初被告董海与原告协商由原告找工人,以日工每天每人240元工资标准干钜新社区B1、B2、C3、C9号楼剩余外保温工程,工程款由被告董海向原告支付,原告再转给工人。2017年6月10日、2018年2月15日被告董海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两张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分别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102332元、87081元,共计189413元。2018年2月15日打结算单前后,被告宝基公司会计陈荣叶在钜桥镇政府工作人员监督下向原告账户打钱4万元,之后欠原告剩余工资款149413元未付。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互相推脱。一直推到大年三十2月15日,原告和工人把被告董海逼到项目部,面对被告宝基公司会计陈荣叶和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晓彬等人,原告向他们要工资,陈荣叶向原告要欠条手续,此时被告董海打了第二张结算单给原告。陈荣叶向原告支付了4万元。剩余工资二被告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董海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宝基公司辩称:被告宝基公司不认识本案原告,与本案的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原告的起诉内容,原告与被告董海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而被告宝基公司与被告董海之间签订有施工协议,被告宝基公司是发包方,被告董海是承包方,被告宝基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与被告董海结清了工程款,请人民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驳回原告对被告宝基公司的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宝基公司开发钜新社区B1、B2、C3、C9号楼工程,被告宝基公司将钜新社区C3#、B1#、B2#楼地下室保温工程,C9#、B1#、B2#楼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分包给被告董海施工。被告董海找原告田国强组织工人对上述外墙保温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6月10日,被告董海向原告田国强出具结算单,载明:“距新2期B1、B2、C9、C3工程工人工资结算单(工人代表田国强)工天:449.6/工合计107904借支:13617元补助生活费:8045元(每人每天15元)应再付工人工资102332元(拾万贰仟叁佰叁拾贰元)董海”。2018年2月15日,被告董海又向原告田国强出具结算单,载明:“B1B2C3C9结算单6月份到12月份工人工资87081(工人代表田国强)应付工人工资87081大写捌万柒仟零捌壹董海”。2021年3月9日,原告田国强向二被告主张劳务款,经鹤壁市淇滨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被告宝基公司向原告田国强转款40000元,备注为“钜新社区董海借款”。剩余劳务款原告田国强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予清偿。本案中,被告董海找原告田国强组织工人对其承包的钜新社区B1#、B2#、C3#、C9#楼保温工程施工,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田国强施工后,被告董海就欠付劳务款189413元向原告田国强出具结算单,后经协调,由被告宝基公司向原告支付40000元,剩余劳务款149413元被告董海应承担付款责任,对原告田国强要求被告董海支付劳务款14941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田国强要求被告宝基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田国强的合同相对方系被告董海而非被告宝基公司,被告宝基公司虽在鹤壁市淇滨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向原告田国强支付了40000元,但被告宝基公司在支付时备注为“钜新社区董海借款”,被告宝基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公司应承担涉案债务,原告田国强要求被告宝基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田国强劳务款149413元;
二、驳回原告田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被告董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