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慰,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汇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桃,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圣特立置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陆振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汇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圣特立置业有限公司(2021)湘0702执273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解除(2021)湘0702执2736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查封、冻结。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汇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解除异议人银行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要求撤回本案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凌溶 审 判 员 刘 沫 审 判 员 何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吴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