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先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军,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兰州时代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319号天安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马满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才,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先涛诉被告兰州时代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土方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先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军,被告时代土方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先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330000元及预期支付的经济损失(以330000元为基础自2019年4月5日至付清本金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7日,庹志伟租赁原告的装载机用于其承接被告“兰州恒大翡翠华庭项目三期(A地块)土石方工程”项目开挖回填工程,约定装载机租赁费加原告工资每月18000元,至2018年11月份止,庹志伟共欠原告装载机租赁费、工资、加班费共计330000元,原告多次向庹志伟催要,庹志伟一拖再拖,2019年2月21日,庹志伟与被告、原告经协商签订付款委托书(实为债务转移),由被告欠庹志伟的款项直接偿还给原告,被告并承诺于2019年4月5日前全部付清,然而,承诺期满,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分文欠款。原告认为,其与庹志伟和被告签订的债务移转系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承诺期满不向原告支付欠款不但失信于原告且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辩称

被告时代土方工程公司辩称,1、本案应该追加庹志伟为被告;2、被告作为受托人,实际付款人为庹志伟,理应由庹志伟付款;3、该项付款是附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承诺书不生效;4、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付款委托书、承诺书;证明目的:案外人庹志伟与被告、原告签订的名为付款委托书实质上是债务转移,被告对债务转移之事宜向原告承诺于2019年4月5日前全额付款,逾期承担2%的利息。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付款委托书并不是债务的转移,只是单纯的委托付款,该承诺书是附有条件的,条件不生效则承诺不生效。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付款委托书一份;证明目的:若被告给原告付款,则原告必须带庹志伟给原告出具的所有相关条子,该条子指的是原告必须将所有借条归还给庹志伟。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二、承诺书两份;证明目的:2019年2月21日庹志伟做出的承诺书,前提是庹志伟在2019年4月5日前将欠款支付给原告,并不是债务转移只是委托付款;且被告做出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是附条件的,若原告未取消投诉则承诺不生效,被告无义务给原告付款。原告对庹志伟出具的承诺书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对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收到承诺书后并未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过,原告认为该份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9年2月21日,案外人庹志伟与原、被告三方签订付款委托书一份,该委托书载明:“时代土方工程公司:本人庹志伟承接贵公司兰州恒大翡翠华庭项目三期(A地块)土石方工程项目,现因本人欠款韩先涛先生装载机租赁费现金330000元(大写:三十三万元整),现委托贵司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韩先涛先生,其支付账户为:户名韩先涛,账户62×××05,开户行招商银行天鹅湖支行,汇入以上账号款项视为贵公司支付本人庹志伟的工程款,届时贵司可从本人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若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由本人承担,与贵司无关”。案外人庹志伟与原、被告均在上述委托书上签名盖章。同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就2019年2月21日由承包人庹志伟委托我公司代付庹志伟欠韩先涛装载机租赁费330000元事宜,经协商本公司承诺截止2019年4月5日前全额付款。若2019年4月5日前未将该款项付清,则由本公司承担未付款项金额的月息2%的利息,支付的月息金额截止时间为将未付款全款付清为止。则韩先涛承诺在该承诺书签字生效后取消对建设方恒大地产集团的对“兰州恒大翡翠华庭项目三期(A地块)土石方工程”项目装载机租赁费欠款的投诉。若未取消投诉,则该承诺书不生效,我公司有权不承担未付款利息费用。该承诺书签字生效后立即生效。承诺人:时代土方工程公司”。同日,案外人庹志伟也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就2019年2月21日由本人庹志伟委托时代土方工程公司代付本人欠韩先涛装载机租赁费330000元事宜,经协商截止2019年4月5日前将该笔欠款全额支付给韩先涛。若2019年4月5日前未将该款项付清,则时代土方工程公司承诺给韩先涛未付款项金额月息2%的利息由本人承担,并同意所支付利息直接在本人“兰州恒大翡翠华庭项目三期(A地块)土石方工程”项目中扣除,且本人不再找时代土方工程公司索要所支付的利息,若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由本人承担,与贵司无关。承诺人:庹志伟”。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庹志伟与原、被告三方签订的付款委托书及案外人庹志伟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行政法规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应予认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时代土方工程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欠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该案应该追加庹志伟为被告,该款项应由庹志伟支付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其诉讼请求不明确,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州时代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韩先涛欠款3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韩先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兰州时代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先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世 华 人民陪审员 ?郭娟娟 人民陪审员 ?杨金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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