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洪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乐亭县。
被告:谢树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监狱四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生与被告谢树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张洪生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张洪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洪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