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
法定代表人:周征宇,总经理。
被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开发区圣利广场4号楼1101,工商注册号370726329090857。
负责人:李红波,经理。
被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995X1。
法定代表人:蒋国建,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现原告与被告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