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波,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李波持有的股金证(股金账号为3207××××2201,股金金额为166499.90元,股金证号为0××××59)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李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李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陆 帆 审 判 员  王穆亮 审 判 员  李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文兰 书 记 员  郑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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