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绥棱林业局物资供应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铁西路东侧。
委托代理人于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林业局。
被执行人侯召龙,男性,****年**月**日出生,住绥棱林业局东风林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绥棱林业局物资供应科与侯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候召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行工资,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