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薛超,男,****年**月**日出生,汉,住武陟县。

审理经过

杨林与薛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要求薛超支付杨林38800元及利息、执行费482元,因薛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林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薛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6月28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薛超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薛超名下位于武陟县××路北段路××区××楼××单元××室(东北户)有房产一处(不动产证号:豫(2019)武陟县不动产权第0000511号),本院予以查封(2021年6月17日-2024年6月16日)。 3、查明被执行人薛超名下有豫H×××××大众牌汽车一辆,本院予以轮后查封(2021年6月30日-2023年6月29日)。 4、查明被执行人薛超名下无股票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薛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四、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杨林,申请执行人杨林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薛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薛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郭满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飞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21)豫0823执877号之二 时间:2021年8月13日 地点:武陟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索小生、宋彩霞、郭满红 承办人:李**飞 书记员:李鑫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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