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学,河北俊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卢龙县双望镇坨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卢龙县双望镇坨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324A074393184。

法定代表人:王建利,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伟,男,该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贺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彭文与被告卢龙县双望镇坨上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学、被告卢龙县双望镇坨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伟、俞贺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88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村民,1994年4月3日原告生长子彭田保,被告在村东高速路北补给原告三十年不变责任田2.85亩,原告栽种树木。2020年春,国家以每亩59000元的地价征用村东高速路北土地修建天然气工程,永久占用原告土地0.15亩,应给付原告补偿款8850元,被告以村东高速路北补给原告土地为临时用地为由拒绝给付。原告认为,被告补给原告的村东高速路北土地为三十年不变的责任田,被告应按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卢龙县双望镇坨上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因修建天然气工程征收我村部分土地属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原告所述的诉争地块是村里预留的机动地,并非原告所述分给原告方三十年不变的责任田,原告方就所涉土地与村委会属于一般承包关系,因此原告方主张村委会给付征地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查明

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现金和生活补助费兑现凭证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台账复印件、土地清册复印件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林权证扫描打印件及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村委会记录复印件(除2011年7月10日民主议政日活动记录复印件外)、双望镇坨上村村民代表统计表、卢龙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复印件等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2011年7月10日民主议政日活动记录复印件,真实、合法,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村村民。1994年,原告家庭以彭兰廷为承包方代表与被告订立承包合同,承包村内6.836亩耕地,承包期三十年。2017年6月9日,卢龙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亩数为7亩(未包含涉案土地)。1994年4月3日,原告生育一子彭田保,户口登记在彭文家庭户内。为解决新生儿生活费问题,被告给原告家庭补地1亩,并于2003年1月19日向原告收取土地承包金共计100元。2020年左右,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占用被告村内土地,按照规定对长期占用的土地给予每亩59000元补偿。原告家庭被长期占用土地面积为0.15亩。2020年3月19日,被告经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长期占地中占用的彭文等七户的土地,属于占用机动地,所占用的土地上面附着物补偿归各户,土地临时占用面积归各户所有,长期占用面积归村集体收入,工程完工后,长期占地面积按粮补资金亩标准给予补偿。被告已经将涉及三十年不变责任田长期占地补偿款发放给土地承包户。2021年3月9日,原告诉来我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88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诉争的被征用的土地性质是责任田还是机动地。责任田的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标准从集体无偿分配来的(除国家政策性收费外),承包期限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和确认的。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收回土地、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机动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内(也可以对外)有偿发包的,不属于平均分配性质的、短承包期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不固定,一般按照合同期限,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另行发包。本案中,原告主张其被征用的土地为责任田,被告就此提交承包费缴纳收据等证据,对此予以抗辩,原告应继续提交证据证明自身主张,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作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的土地被征收,相应土地补偿费应归被告村内全体村民所有,被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组内部予以分配。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及被告方提交的证据,被告村内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为:承包户承包的土地为三十年不变责任田的,相应的长期占地土地补偿款全额支付给被占用土地的承包户,承包户承包的土地为机动地的,相应的长期占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本案中,原告就其被占用土地属于责任田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要求被告给付其长期占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文要求被告卢龙县双望镇坨上村民委员会给付征地补偿款885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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