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山海街2号、2-1号。

负责人:赵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昕、金莹,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员工。

申请人:杜存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申请人杜存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申请人杜存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5日经舟山市普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杜存舟尚欠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含复利、罚息)1889.1元(暂计至2021年8月17日),并支付以未还借款本金以及欠息474.7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422%计算的罚息、复利。该款杜存舟于2021年9月21日前支付计算至2021年8月1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889.1元和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9月20日的利息(以银行利息结算清单为准),于2021年10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21年12月21日前付清尚欠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21日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止,以银行利息结算清单为准),于2022年1月31日前清偿所有剩余借款本息(以银行结算清单为准)。

二、若杜存舟未及时支付到期的任何一期款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申请人杜存舟于2021年9月15日经舟山市普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