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海涛,男,住所地:海城市。 被申请人:刘东升,男,住所地:辽中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海涛与被申请人刘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海涛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刘东升在银行账户内资金6135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 2021年8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刘东升财产保全。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381财保332号民事案件执行保全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惠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怡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