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北京金御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2号3号平房大红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海鲜B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99651031A。
法定代表人:余长胜。
审理经过 原告励某某与被告北京金御丰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励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连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