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贺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秋叶,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紫龙,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贺保国与被告王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保国的诉讼代理人吕秋叶,被告王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 原告贺保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6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杭州经营面料生意,被告经营服装网店生意。案外人赵义龙经营服装生产及加工业务,三人互有业务往来。2021年1月20日,三方对账确认,赵义龙拖欠原告面料货款128600元,被告拖欠赵义龙货款。经三方协商,商定赵义龙拖欠原告的面料货款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以此抵偿被告拖欠赵义龙的相应欠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至今日,本人王会军共欠贺保国货款128600元,约定2021年6月30日付清”。现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未支付分文。
被告辩称 被告王会军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同意支付。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其货款128600元的事实。被告未依约支付该笔货款,已属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该笔货款、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及保全保险费,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王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保国128600元;
二、被告王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保国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1日起,以1286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王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保国保全保险费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元,保全费1163元,共计2599元,由被告王会军负担。原告贺保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审判人员 审判员申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