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金昌市金川区人,住金昌市金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生峰,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蓉,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永昌县城关镇金川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金川西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张得其,该村委会书记兼主任。
被告:肖有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新疆建设兵团。
审理经过
原告陆金宝与被告永昌县城关镇金川西村村民委员会、肖有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陆金宝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永昌县城关镇金川西村村民委员会、肖有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陆金宝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陆金宝撤诉。
陆金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